(2014)浦民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舒正全、赵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舒正全,赵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丰登苑营业房26室。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房登峰,男。被告舒正全。被告赵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舒正全、赵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舒正全、赵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