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郏民小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高振伍与石自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振伍,石自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小字第28号原告高振伍,男,1963年9月16日生。被告石自阳,男,1985年5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伍与被告石自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高振伍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高振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振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振伍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