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淑文与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文,谢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4072号原告:高淑文,农民。被告:谢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文诉被告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文于2014年9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高淑文负担;保全费1160元,退还原告高淑文。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