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729号原告孙某,男,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信家村民委西孟组。被告刘某,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榆树镇张油坊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东审 判 员 孟立军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