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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729号原告孙某,男,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信家村民委西孟组。被告刘某,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榆树镇张油坊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东审 判 员  孟立军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