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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吉星、韦美花与被执行人麻华堂、麻荣德、陆丽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吉星,韦美花,麻华堂,麻荣德,陆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黎吉星。申请执行人韦美花。被执行人麻华堂。被执行人麻荣德,系被执行人麻华堂的父亲。被执行人陆丽江,系被执行人麻华堂的母亲。申请执行人黎吉星、韦美花与被执行人麻华堂、麻荣德、陆丽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娇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