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郑某,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李某,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官动员,原告以协商双方夫妻感情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叶晓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健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