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郑某,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李某,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官动员,原告以协商双方夫妻感情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叶晓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健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