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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方某某,男。被告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丹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洪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