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方某某,男。被告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丹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洪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