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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周文军、廖妹莲与唐中新、唐云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廖XX,唐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道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人周XX,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道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道县。申请执行人廖XX,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址同上(系周XX妻子)。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道县。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道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地址:湖南省道县小江口路277号。负责人:邓胜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道法民初字第78号周XX、廖XX与唐XX、唐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XX、唐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已按调解内容自动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顺红审判员  许 勇审判员  蔡国元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