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楚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楚某某,女,住舒兰市。被告:李某某,男,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