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晓红与林峰、王惠琴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晓红,林峰,王惠琴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江晓红,女,1963年7月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现住福州市。委托代理人欧阳昆钱,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峰,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王惠琴,女,1965年3月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告林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晓红诉被告林峰、王惠琴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美铜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