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丽萍与被执行人韦庆成、曾炎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萍,韦庆成,曾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何丽萍,居民。被执行人韦庆成,个体户。被执行人曾焱,个体户,系被执行人韦庆成之妻。申请执行人何丽萍与被执行人韦庆成、曾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都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何丽萍借款本金人民币14273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丽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立案进行财产调查,并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2014)都法执字第13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两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经查明,两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了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百才新区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都房权证安阳字××号,国有土地证号:都国用(20**)第××号)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另一案件过程中,已对该房地产进行查封、拍卖、变卖,所得执行款全部优先偿还有抵押权的受偿人中国工商银行都安县支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参与分配受偿。现两被执行人不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序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确定尚欠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都法执字第13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定山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代理审判员 银宗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炳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