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汀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峻楠诉刘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峻楠,刘彤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张峻楠,男,195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刘彤美,男,1959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峻楠与被告刘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峻楠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彤美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停车场4号房屋(保全价值人民币20.5万元)采取查封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峻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座落于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停车场4号登记所有权人为刘彤美的房屋(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0.5万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45元,由原告张峻楠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曾桂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