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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行蓟县马伸桥支行与吕明,马海借款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马神桥支行,吕明,马海,刘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蓟执字第17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马神桥支行。被执行人吕明。被执行人马海。被执行人刘淑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马神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明、马海、刘淑珍(2014)蓟执字字第172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蓟民初字第2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栋审判员 田玉全审判员 杨国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绍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