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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厂、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432-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厂,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唐福秋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432号申请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碧头村第三工业区。负责人廖学湖,执行长。申请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618822073。法定代表人廖学金。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巧玲,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艳芳,女,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唐福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娟,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子奇,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律师。申请人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厂(以下简称信隆公司松岗分厂)、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隆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4)87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信隆公司、信隆公司松岗分厂称,1、关于被申请人工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该员工第二次手术前未通知公司,自己擅自到边防武警医院做手术,手术结束后才告知公司,要求公司赔偿护理费,按社保规定四级(含)以下伤残,必须配护理人员,该员工依社保规定不需要配护理人员,由医院进行护理(住院为二级护理),实际不存在护理费用。2、该员工提出无故辞退赔偿金,该员工进厂时公司已经发放了厂纪厂规,其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第七项、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唐福秋辩称,一、我方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应被撤销。二、关于工伤期间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已认定得非常清楚,申请人未支付,应予支持。三、被申请人在工伤住院期间的护理需求,由医院诊断证明书认定,申请人在仲裁时对医院诊断证明书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信隆公司、信隆公司松岗分厂虽然与唐福秋进行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但该调解协议明确说明仅对唐福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进行调解,并不涉及本案争议的内容。关于唐福秋是否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信隆公司、信隆公司松岗分厂主张仲裁庭不接收其提交的厂规厂纪,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信隆公司、信隆公司松岗分厂在仲裁阶段没有提交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厂规厂纪,仲裁认定本案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唐福秋住院的陪护问题,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明确记载,唐福秋住院期间陪护一人,仲裁据此裁决信隆公司、信隆公司松岗分厂向唐福秋支付护理费并无不当。综上,因信隆公司、信隆公司松岗分厂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信隆公司、信隆公司松岗分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厂、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厂、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