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德执民字1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建忠、陆永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建忠,陆永忠,於伟明,陆全民,张金狗,沈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德执民字10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19、121号。法定代表人郑毓,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伟,系申请执行人员工。被执行人孙建忠。被执行人陆永忠。被执行人於伟明。被执行人陆全民。被执行人张金狗。被执行人沈小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忠、陆永忠、於伟明、陆全民、张金狗、沈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59127.24元未受偿(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鉴于此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德执民字第1038号案终结执行。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