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刘俊科、刘学刚、马希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刘俊科,刘学刚,马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梁仁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文泉,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刘俊科,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刘学刚,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马希涛,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刘俊科、刘学刚、马希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棣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久强于2014年7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俊科已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海连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