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朱某某,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曾某某,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考虑决定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钦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舒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