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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某、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某,应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923号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澍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燕,女,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朱某,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应某,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某、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巧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瑞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