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某、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某,应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923号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澍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燕,女,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朱某,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应某,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某、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巧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瑞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