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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知)初字第08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照明器材公司永外富莱茵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照明器材公司永外富莱茵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知)初字第08454号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北京照明器材公司永外富莱茵娱乐中心。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照明器材公司永外富莱茵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照明器材公司永外富莱茵娱乐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照明器材公司永外富莱茵娱乐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世红代理审判员  高 翡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