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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蓝田县普化镇罗圈村三组与任鹏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普化镇罗圈村三组,任鹏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蓝田县普化镇罗圈村三组。负责人李钊,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田丽,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鹏周,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普化镇罗圈村三组与被告任鹏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普化镇罗圈村三组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普化镇罗圈村三组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普化镇罗圈村三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蓝田县普化镇罗圈村三组负担。审 判 长  支文波代理审判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刘映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