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胜执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道行与贺明、贺贵斌、贺付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8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道行,杨实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胜执保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唐道行,男,生于1964年8月3日。被执行人杨实均,女,生于1963年3月1日。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武胜执字第4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实均所有的存于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善信用社8816013069303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叁万元整(¥3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本院已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实均所有的存于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善信用社8816013069303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叁万元整(¥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