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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执字第15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玉娟与杜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娟,杜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514-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娟,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杜猛,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肥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