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执字第15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玉娟与杜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娟,杜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514-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娟,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杜猛,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肥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