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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罗长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韦林,男。委托代理人符绍弟,男。被执行人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琳。申请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白执他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6417.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划拨,本案的执行标的66417.33元已执行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白执他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符建全审 判 员  杜光才代理审判员  叶必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羊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