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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付占磊与郑家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占磊,郑家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付占磊。被告郑家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占磊诉被告郑家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