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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立民申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刘兴良不予受理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立民申字第006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兴良,男,汉族,农民,1947年10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兴良就其起诉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l4)咸中民终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兴良申请再审称,秦汉新城管委会有令不行,秦汉新城公安办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秦汉新城征迁办用黑社会手法抢窃毁坏其合法财产,咸阳佳轩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掠夺公民合法财产,请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院认为,刘兴良之诉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兴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兴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杨成会代理审判员 :张树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瑜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