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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0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乔继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继农,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0707号申请执行人乔继农。被执行人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杨金龙,该公司总经理。乔继农与江苏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0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申请人50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在淮安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程款予以扣留,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扣留的工程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商初字第0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冯建东审 判 员  商东雷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