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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申担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南港支行与舒城县小伙伴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申担字第00009号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南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余本皓,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叶奇,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舒城县小伙伴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陶友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南港支行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对被申请人舒城县小伙伴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舒城县南港镇街道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变卖,优先偿还申请人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和申请费用。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舒城县小伙伴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南港支行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分别以其位于舒城县南港镇街道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陶友林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次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7月3日,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南港支行与陶友林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陶友林提供借款500万元,使用期间1年,年利率12%,逾期利率上浮50%。当日支付给陶友林借款500万元。陶友林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21日,本金及其后利息未付。上述事实有舒城县小伙伴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南港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他项权证书、国有土地抵押权证书、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南港支行与债务人陶友林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内容明确,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利率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南港支行与被申请人舒城县小伙伴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舒城县小伙伴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舒城县南港镇街道的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00063928、00063929、00063930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舒国用2012第07340号,面积12509.77平方米)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南港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50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自2014年3月22日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2014年7月3日,其后按照月利率1.5%计算)、本案申请费5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依据本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祝远高审判员  朱学祥审判员  胡勤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