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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知)初字第38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宝饭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城宝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38519号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路路西太合麦田大院。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梦娇。被告北京城宝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6号。法定代表人刘艳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宝饭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