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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楚中刑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赵学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学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楚中刑执字第760号罪犯赵学炳,男,汉族,文盲,现在楚雄监狱服刑。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0日作出(2007)楚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学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11年11月22日、2013年6月20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楚雄监狱于2014年8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赵学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学炳系老犯,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学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学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先审判员  冯 艳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