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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初字第005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文艳诉李鹤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艳,李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0571-2号原告李文艳,女,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郭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鹤林,男,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秦健,淮阳县白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文艳诉被告李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上升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李文艳应补交诉讼费,原告李文艳在法院通知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预交诉讼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告李文艳在法院通知期间逾期不交纳诉讼费,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家畅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