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122-1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与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峰,蒋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单位执二科时间2014年9月15日拟稿内容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审判长批示(印5份)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122-1124号申请执行人邓勇峰,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海湾花园××3A。被执行人蒋新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向山镇××新村××栋。申请执行人邓勇峰与被执行人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560、1561、1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新华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以南汇宾广场汇明阁22F的产权。经到车管所、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旭日代理审判员 耿 艺代理审判员 武旭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