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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1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云平与被执行人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云平,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云平。委托代理人XX、许丽玉,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华。申请执行人薛云平与被执行人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建华名下的闽D20255号、闽D11867号车辆,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张艺杰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