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执民字第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敬波、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敬波,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张权,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上执民字第1158-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鹤鸣。被执行人赵敬波。被执行人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关贤。被执行人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雷。被执行人张关贤。被执行人张权。被执行人周国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上商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1368560.5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6085.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敬波、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张权、周国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4646.1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