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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余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350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张立忠。委托代理人:崔滢滢。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9元,减半收取15404.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俞 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