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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邱瑞荣与方少如、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瑞荣,方少如,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邱瑞荣,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游洋镇。委托代理人蔡建成、周雪萍,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少如,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顶埔街。负责人黄建新,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立琴,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路荣华新苑4幢2、3层(201、202、301、302室)。负责人林凌,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新,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瑞荣与被告方少如、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瑞荣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瑞荣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瑞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邱瑞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日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