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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伟与上海浦江物业有限公司、上海润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上海浦江物业有限公司,上海润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张伟,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浦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肖兴涛。委托代理人徐俊。被告上海润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丁元。委托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上海浦江物业有限公司、上海润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向原告开具了8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609法庭开庭审理本案的传票,但原告开庭当日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靖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夏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