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兰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南京金陵石化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兰溪市淘宝创意玩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陵石化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兰溪市淘宝创意玩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兰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南京金陵石化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家军。委托代理人潘兰建。被告兰溪市淘宝创意玩具厂。负责人陶运祥。原告南京金陵石化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兰溪市淘宝创意玩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格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金陵石化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兰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溪市淘宝创意玩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金陵石化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4月至2012年7月间,原告按约共向被告供货(化工原料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445016元。期间原告也相应的开具了总额为445016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被告。至2012年7月下旬被告共支付给原告货款(6笔)235016元,尚欠原告货款210000元。2012年9月初,原告发给被告一份《企业询证函》即对账单与被告业务往来对账,被告书面确认所欠原告货款为210000元,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要货款。2013年5月期间被告提出退13吨的货(化工原料产品)给原告冲抵部分欠款。当时原告考虑到与被告应保持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的合作关系,同意被告退货的要求,退货按每吨8547元计算,被告共退货13吨价值为111111元。被告上述退货价值冲抵其欠原告的货款后,被告实际欠原告的货款为98889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98889元,及产生逾期利息18807元(该利息计算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并支付自实际偿清全部欠款之日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增值税发票、客户应收明细表,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所购化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3.企业询证函,拟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的金额;4.付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的金额。被告兰溪市淘宝创意玩具厂未到庭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结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0-2012年,原告南京金陵石化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淘宝创意玩具厂有化工原料产品的买卖业务。后经双方核对,截止2012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0000元,2013年5月,被告向原告退货13吨,冲抵货款111111元,至今被告仍有货款98889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陵石化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淘宝创意玩具厂进行烷基多糖苷等化工原料产品的买卖,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受合同法调整,被告应当支付相应货款。原告要求从2012年8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相应依据,但可以要求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溪市淘宝创意玩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陵石化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888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8月14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兰溪市淘宝创意玩具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54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姜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