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与钟远雄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钟远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2号楼10楼。法定代表人:范晓轩,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正秋,系广州市天河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钟远雄,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5日送达的穗天卫医罚(2014)0605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穗天卫医罚(2014)0605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谦代理审判员  黎锦明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嘉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