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祥与黄雷、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黄某。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张某,被告黄某,被告郑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二被告于2012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因购买徐州市鼓楼区下淀香花畦28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子欠原告26万元。在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不但不积极偿还欠款,还违背被协议将房屋擅自过户至被告郑洁一人名下,以逃避债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6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黄某辩称,欠款属实,我愿意偿还。被告郑某辩称:原告起诉郑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黄某购买了位于徐州市下淀路香花畦小区28#-1-201室房屋,2010年上述房屋登记在了黄某名下。2010年12月26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签订了欠款确认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2009年8月24日甲方(李某)在鼓楼区香花畦小区结算工程款11万元,用于折抵香花畦小区28-1-201房款。因乙方(黄某)工作不久,应乙方及乙方父母要求,对乙方进行支持,该房屋由乙方以其名义购买,该11万元视为甲方借给乙方的购房款,因此乙方欠甲方11万元。房价差额7万元、过户税费。维修基金2万元、装修费6万元均由甲方为乙方垫付。以上合计26万元,乙方予以认可。乙方承诺在三年内还清以上欠款,并将香花畦小区28楼1单元201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如不能按时还清,甲方可以要求法院拍卖该房屋以偿还欠款。同日,被告黄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某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承诺三年之内还清。2012年10月26日,被告黄某与郑某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5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三、财产分割如下:1、…,现居住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香花畦小区28楼1单元201号住房离婚后归女方郑某所有,男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2、婚后女方出资购置的车辆归女方所有。3、…”。后被告黄某与郑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13日,徐州市下淀路香花畦小区28#-1-201室登记在了郑某一人名下。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确认协议书一份、欠条一份、离婚协议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结婚证一份、离婚证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黄某所负债务形成于2010年,系其婚前个人债务。因此,原告诉请黄某偿还债务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承担偿还债务的诉请,因该笔债务形成于婚前,且该笔债务在婚前已经被被告黄某用于购房消费,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承担偿还债务的诉请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一次性偿还借款26万元;二、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郑某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黄某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随上述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帐号:32×××02;开户行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85号)。审 判 长 侯 某审 判 员 韩某某代理审判员 尹某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