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章光群与杨叶明、叶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光群,杨叶明,叶友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平商初字第754号原告:章光群。被告:杨叶明。被告:叶友谊。原告章光群诉被告杨叶明、叶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澄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光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叶明、叶友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光群起诉称:2013年9月30日,被告杨叶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1.5%,被告叶友谊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日,原告依约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后被告杨叶明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剩余利息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杨叶明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叶友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章光群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借据,证明被告杨叶明向原告章光群借款100000元及被告叶友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4、汇款凭证,证明原告依约履行款项支付义务的事实。被告杨叶明、叶友谊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杨叶明、叶友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依法收集,内容客观真实,具备关联性且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3年9月30日,被告杨叶明向原告章光群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叶友谊在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被告杨叶明于2014年1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已偿还至2014年1月30日。借款本金9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杨叶明向原告章光群借款,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叶明欠原告章光群借款本金9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杨叶明偿还借款100000元,对其中的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友谊自愿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叶友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叶明、叶友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光群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叶友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章光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章光群负担97元,由杨叶明、叶友谊负担11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248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澄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