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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开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苏立与被执行人吴城磊鑫板厂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苏立,开发区吴城磊鑫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开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王苏立,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开发区吴城磊鑫板厂,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赵桂林系被执行人登记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开劳人仲案(2013)1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开发区吴城磊鑫板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开发区吴城磊鑫板厂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开发区吴城磊鑫板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开发区吴城磊鑫板厂登记业主赵桂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德志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