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菊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555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张菊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3)嘉盐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菊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借款、利息等共计1368388元及执行费160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菊祥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宜家花城44幢的房屋(产权证号:032751、033051)[详见海盐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盐中资评字(2014)第347号资产评估报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菊祥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宜家花城44幢的房屋(产权证号:032751、03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全林审判员 金鸿祥审判员 许云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奕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