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江汉执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秦红强、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秦红强,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08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责人宁效云,行长。被执行人秦红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燕,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秦红强、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红强、高燕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244.3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2527.41元及逾期罚息456.73元(计算至2012年4月24日,2012年4月24日以后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48244.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其他诉讼费用4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红强、高燕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1814.47元(实际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金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