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非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109抚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非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云景某:局长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许某。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韩某、许某征收社会抚养一案,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南计征字(2014)51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南计征字(2014)51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