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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何庆全与黄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全,黄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单位执二科时间2014年9月15日拟稿内容终结对本次的执行程序。审判长批示(印5份)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何庆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心城城市花园15-504。被执行人黄玉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垌××号。申请执行人何庆全与被执行人黄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玉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旭日代理审判员  耿 艺代理审判员  武旭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