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复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朱明海与罗晓鸿、刘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海,罗晓鸿,刘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复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海,个体户。被执行人罗晓鸿,无业。被执行人刘纯,无业。朱明海与罗晓鸿、刘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云民一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73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3、本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人员到车管所、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无车辆可供执行。5、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07)云民一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张俊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