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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周林生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生,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周林生。委托代理人:邓国志。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光。委托代理人:张臣。委托代理人:周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生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林生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29元,减半收取2764.50元,由原告周林生负担。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茅忆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