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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塔民诉保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单生华与袁仁敏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生华,袁仁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塔民诉保字第0068号申请人单生华。被申请人袁仁敏。申请人单生华以被申请人袁仁敏未偿还借款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仁敏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单生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袁仁敏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朱从永所有的号牌为苏XX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费10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