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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非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玉英、张永隆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永隆,李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非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机构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张永隆,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玉英,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永隆、李玉英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永隆、李玉英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通过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永隆、李玉英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终结(2014)杭非执字第3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张永隆、李玉英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清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