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与周卫兵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2号楼10楼。法定代表人:范晓轩,局长。委托代理人:夏柱奇,系广州市天河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周为兵,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穗天卫医罚(2014)0408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穗天卫医罚(2014)0408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谦代理审判员 黎锦明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嘉宝 来自: